摘要

本文运用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提出逻辑自洽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划分方式:权利能力模式承认胎儿的主体资格,提供全面而完备的保护,一揽子解决其他模式存在的体系矛盾与适用不便等问题;类权利能力模式的实效取决于司法能动等外在因素;特定权利能力模式外延明确,权利清晰,但适应发展能力较弱;无权利能力模式不承认胎儿的独立价值。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类权利能力模式为主,兼具特定权利能力模式要素,仍有一定不足。保护胎儿利益应妥善解释《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抚养费请求权,重新界定自然人出生标准,并于条件具备时改为采用权利能力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