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刑法的实定法体系及体育刑法学的学科体系一直没有在我国建立起来,根本原因在于体育刑法的同类法益及其正当性基础没有被揭示。体育刑法法益的证立,必须结合体育的功能与共同体的主流文化价值。宪法规范之于体育刑法同类法益的生成意义,只限于必要但非充分层面。体育作为象征符号以增强团体凝聚力、认同感的价值应被提升为最值得刑法关注和保护的价值。承载这一价值的竞技体育比赛之真实性就是体育同类法益的具相。这一法益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理论的类比考察,符合刑法的必要性与最后性原则的验证。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