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民生存、分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从附属于劳动法到独立成法,体现出社会保险法有别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它属于特别行政法的范畴。在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从社会保险法致力于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出发,注重制度的协调性和权利保护的有效性,对于社会保险权利的救济方式的设计,应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特别行政法属性,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社会保险纠纷部分区分出去,遵循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现有司法体系下明确社会保险纠纷行政解决方式,并在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借鉴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逐步建立起独立严整的社会保险纠纷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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