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15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本文选取其中两则关于不定工时和专项培训费认定的案例,极具代表性。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