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反映出后劳教时代以轻罪入刑为主线的立法趋势。当前刑法中的大部分轻罪属于危险犯,这并非巧合,而是由积极刑法观和法益保护早期化等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导致的。随着危险犯在具体适用中频繁出现争议,理论和实务都迫切需要重新建立一个能兼顾二分法理论逻辑性和刑事处罚实质合理性的危险犯体系。介于原有两种危险犯中间的准抽象危险犯,在拟制危险的基础上增加对行为性质和程度的实质审核,或能解决当前的司法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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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