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连续性是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必备条件之一,同一控制下不需支付对价的重组具备股东权益连续性。我国对同一控制下不需支付对价的跨境重组却排除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之外,这有违税收中性原则,也对营造与新时期“引进来”和“走出去”国家战略相适用的税收环境不利。应扩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跨境重组范围,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跨境重组情形,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