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日,原告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乙方)与委托人某公司(甲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第1条拍卖标的:(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拟售商铺的房号(详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件文件等材料,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或应知拍卖标的的权属、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