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以来,欠薪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之前相比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多,说明其规制效果并没有预想的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之后,该法条的适用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复杂的判定标准难以把握,该罪在犯罪主体和罪状等方面的界定不够明确,该规定对欠薪行为的规制效果不明显等。为进一步增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的规制效果,针对目前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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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