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我国2013—2016年沪深两市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了在公司章程中反映对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权保障的、尚未被强制法定的、可由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决定的累积投票权制度和特别决议事项条款个数多少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研究表明,可自主抉择的公司在章程中设立条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可以大大减少发生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章程中特别决议事项多于法定6项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更加遵纪守法;公司章程对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权保障程度越高(即公司章程中采用了累积投票制度且同时特别决议事项多于法定6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越多,对大股东权利使用的监督效果越明显,发生控制权滥用、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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