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该规则适用范围,《民法典》将其限定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此举排除了除文体活动外其他特定风险行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可能性,与司法实践存在一定脱节。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化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应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风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