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鲁自然资规[2020]5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使用,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