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认缴资本制度的特点,股东期限出资对公司资本充足负持续的补足义务,如不及时实缴,则公司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在与此类公司交易时,易产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根据破产法,只有在公司破产情况下才可以加速股东出资期限,但未进入到破产环节的公司则难以适用该条文,对此,我国法律尚未出现解决办法,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逐渐形成不同观点,用来解决非破产程序下对于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的问题。该文建立在对于学术观点与司法案件的剖析上,综合公司实际情况,解决是否应适用加速到期的方法保障债权人利益。

  • 单位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