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调解的组织属性一直被定位为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但从历史谱系和运作实践来看,其更多是一种政府推动型解纷机制。学界和官方都存在将人民调解概念泛化的倾向,把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新型调解全纳入人民调解。这忽略了多元化社会调解方式的制度特色,造成新型调解组织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使调解立法滞后于调解实践,严重制约了社会调解的健康发展,并导致人民调解表达与实践的长期背离。因此,必须重塑我国社会调解体系,制定统一的《社会调解法》,使人民调解和其他新型调解方式根据各自法律定位,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形成多元并存、功能区分、程序衔接的调解体系,最终促进社会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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