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有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行为人主张自己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理由是“主观上不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而,正确认识“主观明知”相关问题与犯罪构成间关系是准确认定犯罪的关键。通过犯罪构成分析可知,行为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罪过,在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结构中,具有行政违法性认识即可整体认定刑事违法性认识,但从抽象事实错误和构成要件错误的角度则不宜定“重罪”。虽然此类案件定罪不存在障碍,但在办案时应引入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方法对比论证、妥善处理,以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