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肯定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果,吸纳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增设了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依据经营主体、流转期限等不同,或为物权性权利或为债权性权利;相应地,前者的融资担保方式为抵押,后者则为权利质押。《民法典》肯定了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其不动产登记能力,并将其登记效力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