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飞机为代表的航空产品需经过政府部门的适航审定,才可投入市场。在承认行政侵权赔偿的背景下,适航审定机构可能面临航空产品事故受害者的索赔。美国判例法将适航审定活动归入政府享有自由裁量事项范围,豁免了政府的侵权责任。中国当前法律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适航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求偿主体、赔偿事项范围等具体问题均未予明确,使政府赔偿责任的范围边界不尽清晰。随着国产飞机陆续投入市场,长期未付诸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可能被援引为赔偿责任的依据。然而,由政府承担航空产品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欠缺理论与实践理性。我国法律应及时作出修改,以防范给适航审定机构带来不合理的责任风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