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确实存在原告举证难、胜诉率过低、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问题。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的证据具有"变动不居"的特点,常常使得原告无从入手,缺乏证据收集能力的原告易将新闻报道和公知事项直接当作证据使用。这主要是在滥用诉讼中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忽略了滥用诉讼的特殊性所致。为了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诉讼应有的救济价值,有必要通过丰富证据收集手段、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改进推定证据规则、完善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适用条件等相关实体规定以破解原告举证困境,畅通原告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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