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利冲突是权利冲突的子类型。民事权利冲突只在私人之间发生,而基本权利冲突在"私人—国家—私人"的三方关系中发生。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无法诉诸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而主要依靠国家履行义务。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需要采取体系化的思路:针对潜在的基本权利冲突,应通过程序设计尽量避免冲突的实际发生;基本权利冲突发生后,应先通过实践调和原则寻找最优解决方案,避免一方基本权利作出退让,以使双方基本权利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若无最优解决方案,则通过权利位阶和比例原则确定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再通过过度禁止审查和不足禁止审查,确保解决方案的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