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与民法、刑法等相比较,行政规制以其主动性和灵活性两大优势更适用于规制网络直播。但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仍存在缺乏统一的行政法规、规制主体职权不明、单纯强制规制、服务引导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坚持行政监管适度与共治原则,统一网络直播行政规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加强引导与服务,探索刚柔并济的行政规制手段,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