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经济带来的新业态使传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组织方式发生改变,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网约车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司机的劳动权益易受侵害。尽管生产要素的组织方式发生改变,但劳动关系本质未发生改变。通过社会加盟车辆模式下的案例分析,不同法院对从属性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探讨与反思从属性内涵以及当下的判定标准。劳动法律制度架构应当做出相应革新,对提供劳务者适当倾斜保护;丰富判定指标,建立决定性标准和辅助性标准;淡化人格从属性,重视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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