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民主化"与"宪法的司法化"在建国任务上的协同性应该超越对立性,对二者的认识绝不可僵化与偏废。就中国特定的政治发展阶段而言,我们既不能简单拥抱理想性的"宪法司法化"方案,也不能固守西方(尤其是英国)历时性的宪政发展逻辑,为了抬高民主的价值而以损害法治进步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