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检察权和监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定位不同,行政检察监督和监察委监督也存在显著差异。表面上看,行政检察监督对公权力的制约功能要弱于监察委监督,但是行政检察监督仍然具备监察委监督所欠缺的优势,使得两者形式上的差异与竞争之外,还存在着功能上的互补与合作,双方应当深化协查协办机制,在线索移送和监督措施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