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引发了系列讼争,焦点在于独家交易违法性判断。按照逻辑,平台独家交易违法性分析应以契合网络经济规律的法律标准为指引,以竞争损害为证成条件,以正当理由为阻却要件。违法性得证与否最终落脚于竞争损害与正当理由的平衡分析。相比产出和价格,市场的可参与性、可竞争性以及平台的可选择性对消费者更为重要。依此标准观之,独家交易提高了平台竞争对手的成本,导致市场封锁并损害用户自由选择权利。当然,独家交易也能够激发网络效应、生成自然垄断,且有助于防止竞争对手"搭便车"。如竞争损害和正当理由兼而有之,仍需以较小限制替代测试确定违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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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