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律师业合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司复[2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