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人口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1/4,这是他们的人均收入不足城市居民的1/4、政府对基层农村卫生经费投入人均不到城市的1/4,以及农民在其他方面长期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必须重视选举权对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重要作用,同时相信中国农民的民主能力。在将来再次修订《选举法》时,凡是对农业人口有歧视规定的条文,都在必要修改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