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4条折中直接保护论和间接保护论的立场,明确承认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需要经由近亲属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其中,承认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与民法典保护人格尊严的目的相符,但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完全与死者近亲属联系起来,并不符合立法者通过第994条实现人格尊严延伸保护的目的。对此,结合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而承认死者生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据自主意志安排的受托管理人可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做法,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85条结合《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而承认检察机关向行为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在死者近亲属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时通过平衡处理死者人格尊严延伸保护与因亲属关系适当限制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确定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可以填补《民法典》第994条存在的漏洞,助益于立法者延伸保护人格尊严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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