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数据立法陷入绝对权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保护模式的选择难题,主张绝对权保护模式的学者以绝对权为数据交易市场带来的安定性和激励效果为据,而主张反法保护模式的学者则强调反法的灵活性与数据特性的适配度。但从长远看来,目前学界讨论的焦点并不构成两种模式的实质差异,因数据的动态性和利益关系复杂性无法满足设权模式安定性目的,进而无法实现激励效果,而反法的灵活性也不会是永恒的状态,其必将在案例积累中逐渐归纳出较为具体、可预见性高的权衡规则,逐渐形成稳定的规则体系。两种模式的真实差异实际体现为对善意第三人的处置路径,前者依赖善意制度的引进,而后者通过行为不法性要件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鉴于后者的处置路径更具解释力,制度成本更小,应在商业数据领域适用反法保护模式。此外,对于商业数据界定之前置问题,可以在借鉴日本“限制提供的数据”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电磁管理性”等要件进行新诠释。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