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常态化与灵活用工多元化现状下,再反观雇佣关系之下强制适用部分劳动基准的民事保护方式造成受雇单位义务来源模糊性与法域冲突,导致劳动基准成为一种任意规范,基本权益自然无法保障。而大学生兼职本身固有的从属性,应当享有劳动权益,但其从属性特征决定只能采用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即工时进行限制、工资实行同工同酬、入学强制参加医疗保险并提高保险待遇;此外,对临近毕业的兼职行为采用标准劳动手段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