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定犯时代,为避免刑法过度适用减损国家治理整体效果,刑法学界提出了司法限缩方案,希望通过激活违法性认识的适用、严格审查前置的违法性、实质判断法益侵害程度来实现出罪减责。上述主张,忽略了司法证明对构成要件的反向制约作用。违法性认识证明困难,决定其应作为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行政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片面强调司法认定的独立性,否定行政鉴定与行政认定证据资格,不具有现实性。应区分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或意见,对前者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规制,将后者归入辅助资料。将个人法益受到侵害作为法定犯构罪的前提,与增设法定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立法目的不相适应。抽象危险和具体损害,只有通过反向刑事推定方可建立可转换的联系,从而实现积极出罪。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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