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均具有对社会性目标的价值追求,在功能上存在互补性,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支撑。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合作社建立起资源共建、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发展模式,就能够弥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缺陷,农民合作社则可以借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支持、服务支持等实现资源集聚、治理优化和效益提升。但当前,两类主体的融合发展面临着低层次融合、低效率融合及利益联结松散、价值分享渠道单一等问题,需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发展主体功能、增强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并在明晰各自边界、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利益联结,形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民合作社成长和农民福利改善的共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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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