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封建审判制度史上,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相互协作,共同进行案件的处理。三法司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共同辅助完成最高统治者的司法统治,是封建统治者构筑其绝对统治的重要部分。三法司制度长期存在有其制度的科学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局限性。对三法司制度的各种属性进行全面分析有利于现代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定位和分工合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