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权下沉改革是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放得下、接得住、转得动”的制度愿景,需在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重权力配置逻辑的指引下建构行政处罚权下沉标准体系,形成“执法效能-迫切需要”和“执法谦抑-有效承接”的基本规则。前者比较强调执法效能的主动实现,侧重有效发挥基层政府执法重心低与执法综合性强的功能优势,重点将基层治理中存在执法压力与执法关联的行政处罚事项予以下沉;后者比较强调执法谦抑的被动约束,侧重关照基层政府执法资源有限和执法能力不足的功能劣势,防止陷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实困境,将专业难度过大、侵益性色彩较强以及跨区域协同的事项排除在赋权清单之外。行政处罚权下沉标准体系是有限的、动态的、开放的,唯有与其他治理要素协同配合,才能达至改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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