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初至清中叶,国家管理沿海渔民的方式从移植针对内地定居农民的户籍身份管理,转变为根据濒海人群生计特质,通过船只来掌控流动的人。明初设河泊所登记渔民并征收渔课。地方官府为解决亏欠问题,默许濒海豪强以承揽渔课为条件圈占海界,构成晚明华南沿海军事化的基础之一。为应对寇盗、取消包纳且有效征收,闽粤官员探索出围绕濒海人群流动性的凭借——船只进行管控的新方法,如以船只或港澳为中心编制保甲、对渔船课税。清廷继承"以港澳控制船只,以船只约束渔民"的思路,完善樑头制度以实现治安和征税。局势趋稳后,则侧重点从治安向税收转移。以舟系人与滩涂经界相结合,构成清朝对濒海人群和海洋管理的基本策略,建构了18世纪以降沿海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