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文书在诉讼实践中比其他的书证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主要在于公证文书是以国家法律信用作为基础制定的,公证文书因此被称为"证据之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并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在公证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因为公证人员的不良行为或者是公证程序的瑕疵而导致公证文书的效力被推翻,主要在于我国的公证文书的制定中采用的公证审查是一种实质性的审查,这种审查程序与方式容易导致公证文书的记载的事实存在异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将公证文书与一般公文书进行相同的处理,并不是将其作为免证的实质性的证据效力,不仅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而且对于公证文书的制定也有一定的约束与规范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