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明确虚假婚姻的法律效力,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虚假婚姻为无效、可撤销和有效的观点分歧。《民法典》婚姻效力制度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婚姻效力制度不能简单对标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而婚姻无效制度的封闭体系亦排除了使虚假婚姻适用总则编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可能,故不应将虚假婚姻作为无效婚姻处理。尽管《民法典》对婚姻可撤销采取了更为开放的立场,允许特定情况下适用总则编的一般规定,但使虚假婚姻可撤销既不符合虚假婚姻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对立法和司法而言都非“合乎效率”的做法,因此也不应将虚假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实际上,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结婚”指办理结婚登记,而对“合意”的考察应区分于不影响婚姻效力的“动机”,故虚假婚姻中的“结婚合意”实为真实,其当属有效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规定虚假婚姻的做法是符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