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人类的一项发明创造,本身具备了一定的创造力。无论是专利法治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均无法否认,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兼具发明创造工具和发明创造方案的提供者的双重身份。由此导致人工智能技术对"创造性判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隐性知识"等专利要素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在制度设计层面,围绕"创造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及"深度学习技术下的发明创造"等要素,重新思考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整个专利法体系的重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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