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歌案中刘暖曦的行为是引发危险的先行行为。在江秋莲诉刘暖曦案中,欲准确适用法律,需要探究先行行为责任人的义务之源。安全保障义务因其主体类型的特定、义务人应承担的补充责任以及义务内容的无法确定而不存在适用的可能;但德国社会交往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可以助力于法律论证。《民法典》中的法定救助义务也有被适用的空间,但面临着类推适用存在性质、程度和结果的障碍。对刘暖曦因其先行行为附加注意义务是适宜的,注意义务的核心是对风险应避免而未避免。当我们无法从具体义务中寻找更适宜的义务之源时,注意义务担当了侵权责任中一般条款的功能。刘暖曦的义务或许可以在关系性契约所要求的善意、合作和帮助中寻找到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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