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大数据监督实践探索,推动了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现代化,也引发了对于大数据监督正当性的追问。当前的大数据监督实践,缺乏规范化的大数据支撑和明晰的大数据监督准则,在制度层面存在赋权不足和限权不足的问题。完善大数据监督制度,既需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共享大数据予以制度赋权,也需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大数据监督的权力制约,化解数据处理规则与监督规则、数字逻辑与法律专业逻辑之间的冲突。应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务大数据的共享权力,及其对政法类数据与法律监督类数据的调取和使用规则;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技术调查手段的使用;改进非立案情形下的数据查询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还应对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搜集、调取和固定证据,避免证据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