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施行之后,许多司法判决仍然坚持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及无权处分而设立他物权的合同一般无效论不合时宜,由此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许多判决将无权出租、无权转租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行为亦缺少法律和法理依据。无权出租及转租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应该适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判断规则。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一般无效说,不利于维护市民社会意思表示的严肃性,不利于民事主体契约精神之养成,不利于划清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之界限,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该在债法总则或者合同的效力部分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当事人所签订的债权合同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以立法的统一性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避免无权处分案件裁判结果的随意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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