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关于保护艾滋病患者人权的号召,通过法律法规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各项权益,使其不受歧视地正常生活。但我国采取的绝对化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方式,使艾滋病配偶的知情权陷入真空状态,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保障面临风险。隐私权虽具有重要的人格意义,但其权利价值位阶也并未超越生命健康权。忽视其他民事主体的重要权益而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进行绝对化保护有违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与权利位阶。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应当修正关于艾滋病患者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同时尊重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知情权,兼顾保障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平衡民事主体权利间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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