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涉外海事旅游业态,在现行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下的诸多不应性在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4月审结的"羊某某诉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案中得以集中暴露。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困境源自海事基础性、跨境移动性和主体复杂性等特殊性,为其提出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与特别法律适用规则效力层级、与以静态连接点为基础的法律适用基本规则矛盾性克服以及单方抑或双方意思自治立法选择等重构问题。《海商法》基于时效性成为回应重构需求的现实路径: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优化单方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船旗国法、承运人主营业地法和停靠港所在地法等系属选项;在侵权法律适用方面,在设置客观连接点的基础上确立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地位,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在邮轮群体性事件法律适用方面,区分航运事故和非航运事故,以法院地法统一航运事故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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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