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对特区立法进行备案审查,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重要内容。其理论基础不仅要从单一制国家理论考量,还须结合央地立法功能性差异、价值多元性与治理效能进行解释。我国宪法第31条与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17条、第158条及第160条共同赋予特区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合法性基础。备案审查的本质是中央对特区立法权进行监督,其程序建构须符合制度设计理念。面对中央对特区立法备案审查实践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化,健全备案审查流程及公开程序。通过对发回程序的规范解释,明确发回权在处置阶段的唯一性,进而细化衔接程序与纠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