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商平台私权力在本质上是由其经营者因提供交易场所而掌握的一种市场管理权,这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垄断通过市场份额的累积控制市场并以此获取垄断利润的私权力运营模式,将民事领域私权力引向了全新的领域。因而,欲以市场结构标准为重的《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未免力有不逮。鉴此,经济法宜根据电商平台私权力的特有生成机理、运行机制及作用路径适时改变规制策略,在充分激发电商平台公共性的基础之上,完善平台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则,设立政府性基金保障平台用户的信息安全,同时对电商平台总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并且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积极性承诺制度以规制超级平台,以此确保互联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