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定位和处理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数字医疗法治化的基础。无论是以政府规制还是以自我规制为基础的法治路径,都无法确保数字医疗有序、良性地发展。以反身性为特征的元规制扬弃了政府规制和自我规制,为数字医疗法治化提供了理论框架。基于健康权保障的规制目标,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自我规制应是一种法定义务。借助以医疗信息保护为限度的信息流通程序规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可有效互动,共同引导和规范数字医疗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