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浙成规》和《福建省例》为据,可以管窥清代省例在制定主体、涵摄内容与公布方式的特性。清代省例的立法主体,以省级长官为主,也涉及特殊立法主体。清代省例所载之法律事件以行政类为主,经济、民事类等事件占据较小比例。基于立法主体不同与内容的不同,呈现多样法律公文类型。清代省例的法律范式是对国家律令的有益补充,体现国家法制整体化的范式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