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谈判签署可持续发展友好型的经贸协定已成为国际共识。《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欧韩FTA)首次设置可持续发展章节并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沿用,成为欧盟在经贸合作领域关注环境和劳工保护议题的典例。“欧韩劳工权利争端案”的实践表明,经贸协定项下的可持续发展劳工保护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缔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可能引起国家间争端。该案体现的劳工保护条款审查和适用规则,对我国批准和实施CAI具有启示意义。我国应认识和理解劳工保护条款的义务,重视可持续发展分歧解决机制,促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有效联动,从而更好适应国际规则,实现高水平、深层次、制度型对外开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