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应当从监督或追究的主体、对象、内容(事由)和方式等方面辨析与诠释司法机关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职能定位。在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中,司法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和多重层面的独到价值。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监督和追究政府生态责任面临观念、制度和能力等多方现实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司法技能的更高要求、生态环境司法权力的不当受限和生态公民社会发育的相对不足。优化司法机关追究政府生态责任职能应坚持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司法能动、最后防线、合作追责、生态优先原则,要以完善教育强化监督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司法观念,以深化改革创新监督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司法制度,以健全保障提升监督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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