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西规〔2023〕001-市政府001市政告字〔2023〕3号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分阶段调整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