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TRIPs协定开宗明义写道"知识产权即私权",该宗旨目前尚未真正得到法律学界的认可,仍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一项公权力或公权与私权混合型权利。一项权利放置于公权领域或者私权领域,将带来不同的法律效果。知识产权从封建王权脱身而来,涉及言论自由、公共福祉等利益平衡,自身已然具有极强的公权外观,如果不从更为深刻的法律理论上确认其权利性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将有可能被扭曲,损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阻碍科技进步。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纵向""横向"和"深度"三个维度分析来看,知识产权的本质为民事私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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