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争议源自对"贩卖"一词理解存在分歧,"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毒品行为属于该罪的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成为争议的焦点。若从"贩卖"一词本源含义出发,贩卖行为并不当然地具备买与卖两个环节,然而从目的犯立法特点出发,刑法需要对贩卖毒品行为进行实质化解释。以贩卖为目的购毒行为一经完成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实现保护法益早期化与预防毒品犯罪提前化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刑法规制贩卖毒品罪的原本立法目的。同时,"期待结果出现说"也为判断故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提供新的参考。实践中,购买毒品通常为出售毒品的前置环节,二者结合成为完整的贩毒行为。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毒行为一经完成,已导致行为人所期待的最终结果部分出现,可认定犯罪既遂。